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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
原新利; 于怡
刊名法治社会
2017-01-15
期号2017年01期页码:60-67
关键词判例法 生活经验 司法技艺 法律职业人才
ISSN号ISSN:2096-1367
DOI10.19350/j.cnki.fzsh.2017.01.007
英文摘要在普通法体制下,判例法(case law)的形成主要依靠法官高度理性的推理,而法官严密推理的完成即需要成熟的司法技艺,也脱离不了丰富的生活经验,两者互助共生,以此成就了判例法规则开放性与高度科学性的结合,普通法也得以在遵循先例的制度要求下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判例法的这种法治传统酝酿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特定要求,进而也创造出了回应这种要求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整体功能性"的递进教育模式。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基于法律科学的想通性,应当对判例法国家法律职业培养的成功之处予以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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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19.78.100.223/handle/2XXMBERH/4502]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1.东南大学法学院
2.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原新利,于怡. 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J]. 法治社会,2017(2017年01期):60-67.
APA 原新利,&于怡.(2017).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法治社会(2017年01期),60-67.
MLA 原新利,et al."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法治社会 .2017年01期(2017):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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