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 | |
原新利; 于怡 | |
刊名 | 法治社会 |
2017-01-15 | |
期号 | 2017年01期页码:60-67 |
关键词 | 判例法 生活经验 司法技艺 法律职业人才 |
ISSN号 | ISSN:2096-1367 |
DOI | 10.19350/j.cnki.fzsh.2017.01.007 |
英文摘要 | 在普通法体制下,判例法(case law)的形成主要依靠法官高度理性的推理,而法官严密推理的完成即需要成熟的司法技艺,也脱离不了丰富的生活经验,两者互助共生,以此成就了判例法规则开放性与高度科学性的结合,普通法也得以在遵循先例的制度要求下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判例法的这种法治传统酝酿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特定要求,进而也创造出了回应这种要求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整体功能性"的递进教育模式。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基于法律科学的想通性,应当对判例法国家法律职业培养的成功之处予以借鉴和学习。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19.78.100.223/handle/2XXMBERH/4502] |
专题 | 法学院 |
作者单位 | 1.东南大学法学院 2.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原新利,于怡. 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J]. 法治社会,2017(2017年01期):60-67. |
APA | 原新利,&于怡.(2017).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法治社会(2017年01期),60-67. |
MLA | 原新利,et al."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法治社会 .2017年01期(2017):6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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