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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对文化财产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
穆永强; 张书悦
刊名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06-05
期号2017年11期页码:5-9+33
关键词文化财产 善意购买人 权利界定
ISSN号ISSN:1009-5128
DOI10.15924/j.cnki.1009-5128.2017.11.001
英文摘要法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构成原始所有人追索文化财产的障碍,但法国文化遗产法规定,具有重要遗产价值的文化财产具有"不可让渡性",此规定逐渐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为解决文化财产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冲突,法国法采取了折中策略,即规定原始所有人在三年除斥期间内,可以提出回复请求权。同时确立公开市场规则,所有人在除斥期间请求占有人返还财产时,必须补偿善意受让人支付的价款。法国法对文化财产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限制以及对善意构成要件的严格规定有力地保护了本国的重要文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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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19.78.100.223/handle/2XXMBERH/3856]  
专题法学院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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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穆永强,张书悦. 法国法对文化财产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J].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2017年11期):5-9+33.
APA 穆永强,&张书悦.(2017).法国法对文化财产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11期),5-9+33.
MLA 穆永强,et al."法国法对文化财产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2017):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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