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兰州理工大学  > 兰州理工大学
题名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研究
作者梁凯鑫
答辩日期2019
导师贾小龙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专利侵权 连带责任 “通知-移除”规则 “知道”规则
学位名称硕士
英文摘要近年来,网络商品交易凭借其便捷性、搜索成本较低的优势而在商品交易中所占的市场份额持续快速增长,如今已经成为了人类日常生活中主要的消费手段。与此同时,由此而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典型的是,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发达,起初主要出现在商标和著作权领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逐渐延伸到了专利领域。目前,与网络交易平台有关的专利侵权纠纷数量多、涉及商品种类多、影响范围广,重复、大规模专利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对传统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新挑战。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专利法送审稿》专门对“通知-移除”规则作出特别规定。但从立法趋势来看,专利法拟作出的修订内容几乎是直接平移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对网络专利保护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性并未充分顾及。这将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度的审查义务,引发权利滥用,从而影响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此后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显然吸收了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并注意到将“通知-移除”规则应用于专利领域在实务中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拟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取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的审查义务,将“通知-移除”规则修改为“生效法律文书-移除”规则。国内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演进经验表明,网络专利侵权的规制之要,在于如何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侵权责任。为此,本文立足当前网络专利侵权的现状,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及实务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从思路与对策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的立法建议。研究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责任进行界定,梳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责任的基本类型;第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进行系统的规范分析。首先梳理了现行相关规范,包括《侵权责任法》第8条、《侵权责任法》第9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42、43条,接着重点探讨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移除”规则以及“知道”规则的适用困境;第三,以近五年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责任有关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和分析,发现裁判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而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责任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应当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的立法思路与具体对策。研究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专门立法需要在充分顾及专利侵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处理好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合理平衡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需。体现在规范层面,在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知道”的内涵以及《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的义务作出进一步明确的同时,需要配套建立专业性专利侵权判断机构以及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等保障措施,以实现系统规制网络专利侵权的立法目的。
语种中文
页码43
URL标识查看原文
内容类型学位论文
源URL[http://ir.lut.edu.cn/handle/2XXMBERH/95048]  
专题兰州理工大学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梁凯鑫. 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研究[D]. 2019.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