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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又犯罪”之检讨与修改
王凤涛; 蒋华林
刊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20
期号2010年01期页码:49-55
关键词又犯罪 追诉时效中断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又犯同种罪
ISSN号ISSN:1671-6973
英文摘要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将追诉时效中断的事由规定为"又犯罪",对于此项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关注较少,虽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通过"又犯罪"这一时效中断事由的剖析和检讨发现,"又犯罪"作为追诉时效中断事由,折射出理论上的误区和立法中的悖论,不可避免地遭遇实践困窘。将"又犯罪"修改为"又犯同种罪",方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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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19.78.100.223/handle/2XXMBERH/15830]  
专题兰州理工大学
文学院
作者单位1.山东大学法学院
2.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凤涛,蒋华林. 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又犯罪”之检讨与修改[J].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010年01期):49-55.
APA 王凤涛,&蒋华林.(2010).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又犯罪”之检讨与修改.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49-55.
MLA 王凤涛,et al."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又犯罪”之检讨与修改".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01期(2010):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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