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 | |
刘水林; 吴锐 | |
刊名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6-05-10 | |
期号 | 2016年03期页码:60-71 |
关键词 | 规制 行政法 范式 |
ISSN号 | 1674-5205 |
DOI | 10.16290/j.cnki.1674-5205.2016.03.006 |
英文摘要 | 规制行政是特定法律授权设立专门的规制机关,针对特定领域中具有强社会公共性的私人行为的规制活动。规制行政法是有关规制行政的法,系行政法的新类型。法范式意指法学者共同体从事法学研究所共同遵循的理论和方法,主要体现在由社会问题和主流社会观念所决定的法的价值目标、规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三个方面。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主要体现在:价值目标是从私益保护到公益保护;规范内容是从防止行政权滥用到激励和约束行政权合理运用;实现方式是从以事后对抗式的司法救济为主到以事前协商合作式的预防治理为主。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3754]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水林,吴锐. 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016年03期):60-71. |
APA | 刘水林,&吴锐.(2016).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03期),60-71. |
MLA | 刘水林,et al."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03期(201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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