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社会化 | |
王福华 | |
刊名 | 中国法学 |
2018-02-09 | |
期号 | 2018年01期页码:28-52 |
关键词 | 诉讼社会化 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
ISSN号 | 1003-1707 |
DOI | 10.14111/j.cnki.zgfx.2018.01.002 |
英文摘要 |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化民事诉讼通过"以当事人为中心"及"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制度构建能够落实上述理念。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民事诉讼向社会提供连续、平等的纠纷解决服务,满足人民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程序的公共性,则要求法官对诉讼过程进行积极干预,消除当事人间的诉讼势差,保障民事司法的社会共享。在国家与市场关系角度,通过社会化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可弥合市场经济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社会管理对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差异性诉求,发挥民事司法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沟通媒介功能。制度构建中应以诉讼合作原则及实体真实观念为重心,合理安排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分工,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新需求。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1871]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福华. 民事诉讼的社会化[J]. 中国法学,2018(2018年01期):28-52. |
APA | 王福华.(2018).民事诉讼的社会化.中国法学(2018年01期),28-52. |
MLA | 王福华."民事诉讼的社会化".中国法学 .2018年01期(2018):28-52. |
个性服务 |
查看访问统计 |
相关权益政策 |
暂无数据 |
收藏/分享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