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私法规制——以“宝万之争”为例 | |
叶名怡 | |
刊名 | 法学 |
2018-03-20 | |
期号 | 2018年03期页码:29-45 |
关键词 | 结构化资管计划 宝万之争 杠杆配资 合同效力 表决权让渡 |
ISSN号 | 1000-4238 |
英文摘要 | 结构化资管计划系借贷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等多重合同关系的结合。宝能系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对多"通道业务,若穿透地分析其嵌套设计,则其杠杆比例远超规定,其保底条款也违反了部门规章;另外,在其上一级融资体系中,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存在资金池业务。这些违规行为并不能对宝能系资管计划的有效性产生根本性影响。禁售期限制仅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结构化资管计划能以自己名义开设账户并持有股份。宝能系与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种基于契约安排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现行法并未禁止股东转让其表决权。宝能系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影响资管合同效力及其表决权。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1756]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叶名怡. 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私法规制——以“宝万之争”为例[J]. 法学,2018(2018年03期):29-45. |
APA | 叶名怡.(2018).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私法规制——以“宝万之争”为例.法学(2018年03期),29-45. |
MLA | 叶名怡."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私法规制——以“宝万之争”为例".法学 .2018年03期(2018):2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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