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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的改革前景——基于世界主要纳税单位模式的讨论
郑春荣; 张麟琳
刊名税务研究
2018-10-01
期号2018年10期页码:58-6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课税制 婚姻中性 税收公平
ISSN号1003-448X
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18.10.010
英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日趋成熟,以家庭课税替代个人课税有了更好的实施基础,改革的可行性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本文先介绍以纳税单位为分类标准的四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基本特征,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再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家庭课税制在我国的改革前景:个人课税与家庭课税并存的征收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然而目前实施条件并不成熟;应赋予已婚纳税人选择纳税单位的自由权,以减轻制度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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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1177]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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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郑春荣,张麟琳. 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的改革前景——基于世界主要纳税单位模式的讨论[J]. 税务研究,2018(2018年10期):58-62.
APA 郑春荣,&张麟琳.(2018).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的改革前景——基于世界主要纳税单位模式的讨论.税务研究(2018年10期),58-62.
MLA 郑春荣,et al."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的改革前景——基于世界主要纳税单位模式的讨论".税务研究 .2018年10期(2018):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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