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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及其法律控制
沈毅龙
刊名法学家
2019-07-15
期号2019年04期页码:120-131+195
关键词诚信 事前预防 失信行政联合惩戒 法律控制
ISSN号1005-0221
DOI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4.009
英文摘要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迄今为止颇具侵害性与威慑力的手段之一,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设计。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是在根据原有法律规定对失信者进行制裁的基础之上,再次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失信者设置障碍或进行限制的制度安排,因而不同于为了促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作为事前预防模式的失信行政联合惩戒能够弥补传统事后处罚模式的不足,有效提高社会诚信治理水平。在法律性质上,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是由多重行政行为叠加而成的制度整体,实践中既可能呈现为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事实行为,亦可呈现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补贴等行政法律行为。鉴于失信行政联合惩戒能够对社会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在行政法治框架下,从法定性、关联性、合比例性及程序设计上对失信行政联合惩戒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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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0362]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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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沈毅龙. 论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及其法律控制[J]. 法学家,2019(2019年04期):120-13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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