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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
李晓郛; 胡旭宇
刊名人民检察
2015-05-08
期号09页码:74-75
ISSN号1004-4043
英文摘要<正>近年来,针对盗伐、滥伐等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以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福建省为例,其生态恢复性裁判模式是在破坏林业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后,促成被告人与林权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并由法院确认,发出补植管护令,责令被告人对所破坏的林业资源进行补种和管护。然而,作为"实践提前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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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9237]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晓郛,胡旭宇. 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J]. 人民检察,2015(09):74-75.
APA 李晓郛,&胡旭宇.(2015).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人民检察(09),74-75.
MLA 李晓郛,et al."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人民检察 .09(2015):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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