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 | |
李晓郛; 胡旭宇 | |
刊名 | 人民检察 |
2015-05-08 | |
期号 | 09页码:74-75 |
ISSN号 | 1004-4043 |
英文摘要 | <正>近年来,针对盗伐、滥伐等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以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福建省为例,其生态恢复性裁判模式是在破坏林业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后,促成被告人与林权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并由法院确认,发出补植管护令,责令被告人对所破坏的林业资源进行补种和管护。然而,作为"实践提前于理论"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9237]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晓郛,胡旭宇. 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J]. 人民检察,2015(09):74-75. |
APA | 李晓郛,&胡旭宇.(2015).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人民检察(09),74-75. |
MLA | 李晓郛,et al."生态领域恢复性司法实践困境与对策".人民检察 .09(2015):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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