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 |
叶名怡 | |
刊名 | 法学研究 |
2018-07-15 | |
期号 | 04页码:83-102 |
关键词 | 个人信息 侵权法 构成要件 预防性责任 责任形态 |
ISSN号 | 1002-896X |
英文摘要 |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8579]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叶名怡.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法学研究,2018(04):83-102. |
APA | 叶名怡.(2018).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法学研究(04),83-102. |
MLA | 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法学研究 .04(2018):83-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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