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当然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 | |
都星羽; 王富博; 原爽 | |
刊名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4 | |
卷号 | 第16期页码:50-53 |
关键词 | 给付义务 抗辩权 租赁合同 涉外运输 裁判要旨 租赁物 预约合同 合同义务 合同订立 买卖合同 |
ISSN号 | 1002-4603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URI标识 | http://www.corc.org.cn/handle/1471x/1944323 |
专题 | 辽宁师范大学 |
作者单位 | 1.最高人民法院 2.辽宁师范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都星羽,王富博,原爽. 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当然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J]. 人民司法(案例),2014,第16期:50-53. |
APA | 都星羽,王富博,&原爽.(2014).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当然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人民司法(案例),第16期,50-53. |
MLA | 都星羽,et al."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当然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人民司法(案例) 第16期(2014):5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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