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研究 | |
李志强 | |
刊名 |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
2013-11-15 | |
期号 | 6页码:1-3 |
关键词 | 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 退休待遇 |
中文摘要 |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单位的劳动用工方式也随之呈现多样化。根据1986年国务院的"四个规定",20世纪80年代产生了一批"劳动合同制工人",但在该类人员退休待遇问题上,却产生了与普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同的退休待遇,出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从法律角度理性分析,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就是普通劳动合同性质的劳动者,受包括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其二,从事实角度客观分析,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享有事业单位正式编制职工的身份,退休前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749] ![]()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志强.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研究[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3. |
APA | 李志强.(2013).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研究.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6),1-3. |
MLA | 李志强."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研究".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6(20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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