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人格的异化与回归——兼论民法对人身关系的优先调整 | |
郭秀峰; 胥润蓉 | |
刊名 | 法制与社会 |
2012-05-05 | |
期号 | 13页码:5-6 |
关键词 | 法律人格 身份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
中文摘要 | 在罗马法上人格有诸多的构成要素。在近现代民法中,是以权利能力来指代法律主体资格的。两者虽在此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建立的基础却不同。在采用权利能力的用语指代法律主体资格后,如何确保法律主体的平等性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目的与工具关系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对法律人格的历史追溯及现实发展来明确法律人格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肯定了民法对人身关系的优先调整。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8376]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郭秀峰,胥润蓉. 论法律人格的异化与回归——兼论民法对人身关系的优先调整[J]. 法制与社会,2012(13):5-6. |
APA | 郭秀峰,&胥润蓉.(2012).论法律人格的异化与回归——兼论民法对人身关系的优先调整.法制与社会(13),5-6. |
MLA | 郭秀峰,et al."论法律人格的异化与回归——兼论民法对人身关系的优先调整".法制与社会 .13(20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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