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
胡必坚; 吴双全 | |
刊名 | 安顺学院学报
![]() |
2007-03-30 | |
期号 | 1页码:64-67 |
关键词 |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第三人 损害赔偿责任 |
中文摘要 | 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一般性规定,这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分析我国股份公司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立法现状及其不足,认为应当通过公司法做出诸如股份公司董事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区分不同种类董事的赔偿责任以及改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股东诉讼机制和导入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等措施来适度强化董事民事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实现公司相关者利益的合理平衡,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7838] ![]()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胡必坚,吴双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J]. 安顺学院学报,2007(1):64-67. |
APA | 胡必坚,&吴双全.(200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安顺学院学报(1),64-67. |
MLA | 胡必坚,et al."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安顺学院学报 .1(2007):6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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