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板证券市场与《公司法》的修改──兼论《证券法》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 | |
裴惠宁 | |
刊名 |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1-12-10 | |
卷号 | 29期号:6页码:105-112 |
关键词 | 二板市场 中小成长型企业 信息披露 民事赔偿责任 |
ISSN号 | 1000-2804 |
其他题名 | Secondary Plate Aecurities Business and Revision of Corporation Act |
中文摘要 | 在中国开设二板市场可以为中小高科技企业融 资开辟渠道,有效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主板市场相对应的二板市场具有自己独特 的 个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二板市场以信息披露 为本,应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建。 |
学科主题 | 法学 |
收录类别 | CSSCI |
出版地 | Lanzhou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lzu.edu.cn/handle/262010/137240] |
专题 | 法学院_期刊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裴惠宁. 二板证券市场与《公司法》的修改──兼论《证券法》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9(6):105-112. |
APA | 裴惠宁.(2001).二板证券市场与《公司法》的修改──兼论《证券法》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9(6),105-112. |
MLA | 裴惠宁."二板证券市场与《公司法》的修改──兼论《证券法》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9.6(2001):10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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