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适格及其判别基准 | |
蔡景贤 ; 杨军 | |
2015-03-30 | |
关键词 | 形式(程序)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施权二元论 |
英文摘要 | 当事人适格解决的是“当事人应当是什么“的应然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当事人及当事人适格的规定存在不足。现行立法规定的立案审查制度,使得进入诉讼的原告即为正当原告,从而无所谓原告适格的问题,无需再行判别其主体资格正当与否,原告与原告适格二概念并未分离;对于被告适格的判别标准,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在采取形式(程序)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概念基础后,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二者便发生分离:进入诉讼的当事人为形式当事人,可能并不适格。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法院经当事人双方对席辩论后,运用特定的判别基准加以审查判断。此特定的判别基准即当事人是否享有诉讼实施权,而诉讼实施权的构成要件应采二元论,即管理权和诉的利益。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00471] ![]()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蔡景贤,杨军. 论当事人适格及其判别基准[J],2015. |
APA | 蔡景贤,&杨军.(2015).论当事人适格及其判别基准.. |
MLA | 蔡景贤,et al."论当事人适格及其判别基准".(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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