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迟延中的适用 | |
许娟 | |
2009 | |
关键词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给付迟延 债权人受领迟延 |
英文摘要 |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
语种 | zh_CN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98835] |
专题 | 法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许娟.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迟延中的适用[J],2009. |
APA | 许娟.(2009).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迟延中的适用.. |
MLA | 许娟."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迟延中的适用".(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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