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 | |
齐爱民 | |
2015-04-08 ; 2015-04-08 | |
关键词 | 计算机信息 信息财产 信息财产权 |
中文摘要 |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美国UCITA对信息财产权及其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07XFX011)研究成果 |
语种 | 中文 |
出版者 | 学术论坛 |
其他责任者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calis.edu.cn/hdl/530500/4773] ![]() |
专题 | 广西民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齐爱民. 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J],2015, 2015. |
APA | 齐爱民.(2015).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 |
MLA | 齐爱民."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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