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 |
齐强军 ; 齐爱民 ; 陈琛 | |
2015-04-08 ; 2015-04-08 | |
关键词 |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人格权 立法 |
中文摘要 | 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06SFB2040)项目成果 |
语种 | 中文 |
出版者 | 青海社会科学 |
其他责任者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calis.edu.cn/hdl/530500/4768] |
专题 | 广西民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齐强军,齐爱民,陈琛. 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J],2015, 2015. |
APA | 齐强军,齐爱民,&陈琛.(2015).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
MLA | 齐强军,et al."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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