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 | |
伯纳德·S.布莱克 ; 黄辉 | |
2010-07-19 ; 2010-07-19 | |
关键词 | D912.29 |
中文摘要 | <正>在本文中,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伯纳德·S.布莱克(Bernard S.Black)提出了他个人对于外部董事所负的核心信义义务的一个总结性分析。他将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分为以下四类: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在所属公司成为收购目标时的特别注意义务。布莱克教授还探讨了目前美国法上对于各类义务违反后的具体补救措施以及应当如何改进这些补救措施的立法建议。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77843]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伯纳德·S.布莱克,黄辉. 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J],2010, 2010. |
APA | 伯纳德·S.布莱克,&黄辉.(2010).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 |
MLA | 伯纳德·S.布莱克,et al."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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