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 | |
李璐玲 | |
2010-06-04 ; 2010-06-04 | |
关键词 | 船舶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 优先效力 D922.294 |
中文摘要 |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
语种 | 中文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hdl.handle.net/123456789/35324] |
专题 | 清华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璐玲. 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J],2010, 2010. |
APA | 李璐玲.(2010).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 |
MLA | 李璐玲."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界定的反思".(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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